簡述婚姻訴訟案件的法院管轄問題
由于現在社會經濟發(fā)展及人們觀念的變化,我國離婚率越來越高。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為雙方自愿就離婚與否、孩子撫養(yǎng)問題、財產分割問題、債權債務問題等協商一致后簽訂正式離婚協議,然后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另外一種是如果夫妻雙方因一些原因無法協商一致,需要通過法院訴訟或者調解解決離婚問題?,F本律師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實例就婚姻訴訟案件的法院管轄問題總結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訴訟案件通行的法律規(guī)定,離婚案件原則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訴訟,此處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離開戶籍地到另一地方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部分情況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一般是指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或者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且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或者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jiān)禁未超過一年的(超過一年后由被告被監(jiān)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后,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備注:上述管轄問題只涉及通行的法律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法院審查管轄問題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及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確定。原告自己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及舉證能力選擇對自己相對有利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