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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需要將財產孩子問題都確定清楚,這個財產問題當中還包括債務和債權債權的話,需要確定由誰享有債務的話,也當然性的需要確定由誰來負擔,離婚后的夫妻的共同債務償還的規(guī)定是雙方協(xié)商承擔債務或者由法院判決承擔。洛陽訴訟離婚 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共同財產一樣,在離婚過程當中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理。同樣的,離婚債務的承擔可以由其中一方自愿的來主動承擔,另外也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平均承擔。
一、離婚后的夫妻的共同債務償還的規(guī)定是什么?
離婚后的夫妻的共同債務償還的規(guī)定是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借或所負的債務,待雙方離婚后,該債務應由誰來償還,目前做法不一。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鄙鲜鲆?guī)定,因比較原則,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往往難以操作。
二、其具體表現(xiàn)主要有二個方面:
一是夫妻離婚時僅涉及到該二人,與案件債權人無關,債權人一般不可能在處理他們婚姻糾紛時向他們主張債權,因此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一方債務無法區(qū)分及確定;
二是處理離婚案件時已將共同財產作了分割,或歸男方所有、或歸女方所有,尤其是有的財產已轉移或被變賣,故共同債務再以共同財產償還在實踐中也無法執(zhí)行。
三是在審判實踐中,債權人一般對離婚當事人以其共同財產來抵償債務持否定態(tài)度,即債權人一般均要債務人還“錢”,而不需要債務人的“物氣為便于操作及便于執(zhí)行,對此類案件一般判由雙方或一方予以償還。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時,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觀點:
1、共同償還原則,即將原夫妻現(xiàn)方均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即原告人)的債務,或由一方償還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其理由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的債務,不管是一方還是雙方經手,都屬于家庭共同債務,理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共同償還
2、約定償還原則,即按照夫妻離婚時的約定或法院的調解、判決意見,如該債務明確由男方或女方承擔的則列其為被告,判決由其承擔償還責任,與另一方元關;
3、具體問題具體處理原則,即對該筆債務,應按照實事求是和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原則來處理,不能一刀切,應按照離婚的方式、借款(債務)的用途及對債務償還的具體約定等來確定該由一方來償還還是由雙方來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