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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住所地或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即戶籍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么什么是經常居住地呢?
《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二、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涉外婚姻糾紛的管轄
(一)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