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先離婚就會吃虧”也是很多人固有的思想
好多人都是這么想的,我們在進行咨詢時也聽過類似的說法,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
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 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于一定能判離,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lián)系。
第二、關于彩禮的問題,也是中雙方所爭執(zhí)的問題
有些地方有結婚前 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后,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為送見面禮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guī)定贈與一經(jīng)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第三、關于“青春損失費”和“財產轉移”等財產的相關問題也是產生誤區(qū)的地方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jù),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第四、“分居兩年即可自動離婚”是很多人潛意識的想法
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jù)。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同時,民政部門和法院認定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這要從夫妻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諸方面綜合認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