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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訴離婚一定能離婚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jù)案件證據(jù)、庭審情況、《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等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與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次數(shù)是無關的。
《民法典》第1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1千零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