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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文律師事務所分享離婚時的過錯賠償問題: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 重婚;
(2) 配偶與他人同居;
(3) 實施家庭暴力;
(4) 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如果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作為原告的無辜一方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則必須與訴訟離婚同時提出。
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根據(jù)《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他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在以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被告在一審時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出賠償請求,且在二審期間未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重新提起訴訟;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后,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雙方在簽訂離婚協(xié)議時明確放棄了這一請求,或者如果這一請求是在離婚登記后一年提出的,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