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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妻子偽造軍人身份結婚 丈夫起訴民政局撤證 民政局被判撤銷結婚證
記者:安然
一對“軍人”在民政部門持軍官證復印件登記結婚,男方卻在婚后發(fā)現(xiàn)妻子的身份屬于偽造,于是將民政局告上法庭。記者上午從北京二中院了解到,法院終審駁回民政局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撤銷彭先生與李女士2014年的結婚證的判決。
2014年,彭先生、李女士以軍人身份到民政局申請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登記時,李女士提交了標注有她所在單位的軍官證復印件。而據(jù)彭先生講,婚后,他發(fā)現(xiàn)李女士生活中表現(xiàn)出種種怪異跡象,登記之后僅僅三天,他去調查妻子的身份,發(fā)現(xiàn)對方涉嫌造假,系偽造國家公職人員(現(xiàn)役軍人)。但在這之后,李女士采取各種方式脅迫自己與其一同接受這個事實,并繼續(xù)維持婚姻生活。
彭先生講,因李女士的種種惡行,導致他被迫于2014年年底轉業(yè)。他認為,產生這些問題,都是民政局在婚姻登記審核上沒有依法進行詳細調查核實,程序審批上把關不嚴,審查不力,嚴重失職。因此他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他和李女士的結婚證。
民政局方面在庭審中辯解說,婚姻登記的過程均合乎有關規(guī)定,按照民政部和軍隊相關規(guī)定,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為雙方單位政治部門向對方單位政審調查后方能出具,二人均系自愿提交;民政局對他們提交的材料依法進行形式性審查,而且這二人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確認沒有隱瞞事項,提供信息事實完全真實,由此才為二人頒證。軍隊某部是否有李女士這個人,不是民政局審查的內容。
民政局認為,彭先生如果認為對方欺詐,應該向法院申請離婚,而不是要求民政局撤銷結婚證。李女士的行為不屬于脅迫,不屬于可撤銷的情形。
李女士作為案件第三人,也提供了辯解意見,她說,她在此之前已經(jīng)告知了彭先生她是村民,彭先生帶著她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手續(xù),而且婚姻登記雙方完全自愿,結婚證合法有效,請求維持民政局所作婚姻登記。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撤銷結婚證后,民政局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法官認為,李女士提交材料顯示其所在單位系某部政治部,但現(xiàn)在由該單位證明,并無李女士此人,申請結婚登記時,李女士提交的軍官證為偽造。這也導致李女士申請結婚登記時所提交的材料,無法證明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為民政局所在地區(qū),也無法證明民政局具有為他們二人辦理結婚登記的管轄權。民政局用于辦理結婚證的證明材料中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李女士軍官證記載的內容虛假,這張結婚證也就喪失了合法性基礎。盡管民政局對二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了合理審查,被訴結婚證仍應依法撤銷。
由此,二審法院駁回了民政局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