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咨詢熱線:18638806695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 羅莎莎
2012年,李某與馬某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女?;楹?,李某出軌異性羅某,致使羅某兩次懷孕。2017年1月,李某與馬某簽訂婚內協(xié)議一份,約定今后雙方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女兒由無過錯方撫養(yǎng),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財產,并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幣20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李某仍與羅某保持交往,羅某于2017年7月產下一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馬某同意離婚并主張按照婚內協(xié)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yǎng)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馬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上述協(xié)議中,關于子女的撫養(yǎng)約定因涉及身份關系,應屬無效;關于財產分割及經濟補償的約定,馬某主張按照婚內協(xié)議處理子女撫養(yǎng)及財產分割無法律依據,但考慮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馬某酌情予以照顧。綜合考慮孩子的成長經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財產來源等情況,判決女兒隨馬某共同生活,并由馬某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70%。一審判決后,李某、馬某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夫妻間忠誠義務更多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因此,夫妻間訂立的忠誠協(xié)議應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并不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歸屬的依據。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婚姻關系中各自的付出,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對婚姻破裂的消極影響,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